关于《种子法》的修改

发布日期:2022-04-27 18:00作者:滁州市农业农村局站管来源:滁州市农业农村局阅读:字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在解读新修改的《种子法》时表示,此次修法紧扣种业振兴发展的迫切需要,借鉴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和一些国家的做法,从三个方面加大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力度,完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是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明确修饰改良他人的育种成果形成的派生品种在商业化利用时,需要征得原始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并支付使用费。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建立原始品种权所有人与派生品种所有权人的利益分享机制,体现了对原始育种者智力成果的尊重。同时,法律将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授权国务院规定,为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具体制度留出了空间。

二是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环节。将保护范围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在保护环节上增加了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进口、出口和储存。这些规定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内容,并为权利人提供了更多行使权利的机会。

三是完善侵权赔偿制度。将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上限由三倍提高到五倍,将难以确定数额的赔偿限额由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让侵权者付出更加沉重的代价,进一步维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