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4-04-08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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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处罚机关和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1

    滁农(兽药)罚202324号

    滁州大元商贸有限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从事兽药经营案

    滁州大元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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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某

    2023年11月27日,滁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滁州大元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营业场所无兽药经营许可证且存放大量兽药。执法人员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拍照,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现场勘验笔录》。2023年11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滁州大元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承认其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2023年12月5日,我局对滁州大元商贸有限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从事兽药经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滁州大元商贸有限公司已出售兽药18种,共计126盒,货值金额为1372元,违法所得1372元。未出售兽药49种,共计3141盒,根据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价格评估报告(皖中信评价字〔2024〕M-0072H号)评估未出售兽药货值金额为66513.6元。综上,滁州大元商贸有限公司无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合计为67885.6元,违法所得为1372元。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从事兽药经营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滁州市大元商贸有限公司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涉案兽药3141盒 ;                                                                                                          

    二、没收违法所得1372元;                                              

    三、处罚款142559.76元。

    当事人持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滁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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