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3年度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抽样任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14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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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3年度畜禽产品质量

    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抽样任务的通知

    滁农明电〔2023〕7号

     

    定远县、凤阳县、天长市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时掌握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按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 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省级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皖农质函〔2023〕82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抽样任务下达给你们,请按时完成。

    一、监测地点

    2023年度省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滁州市监测地点选在定远、凤阳和天长等三县(市)的养殖场、屠宰场和批发(农贸)市场,请以上三县(市)按照任务要求提供本地具体受检单位的名单和地点,积极配合抽样工作,确保例行

    监测(风险监测)工作顺利进行。

    二、时间安排

    第一次:2023年3月14日前(定远县);

    第二次:2023年6月30日前(凤阳县);

    第三次:2023年10月30日前(天长市)。

    三、监测品种和数量

    抽检样品为猪尿、牛尿、羊尿、禽肉和禽蛋,每次每县(市)监测样品总数为20个。其中猪尿样品4个、牛尿样品2个、羊尿样品2个、禽肉样品8个(需含鸭肉和乌骨鸡肉)、禽蛋样品4个(需含鸭蛋)。猪尿、牛尿、羊尿样品全部从屠宰场抽取(牛尿、羊尿样品数量不足时,可抽猪尿样品补充);禽肉样品分别从养殖场、批发(农贸)市场各抽取3个(注意:从养殖场抽取时应抽取即将出栏上市的家禽)、小散(农)户抽取2个;禽蛋样品分别从养殖场、批发(农贸)市场各抽取2个。

    四、抽样要求

    (一)抽样环节。

    畜禽产品在养殖场、屠宰场、批发市场抽样,样品不足时可以在农贸市场补齐。

    (二)抽样比例。

    畜禽产品每个抽样点同种产品抽样数量不得超过2个(动物尿液抽样数量不得超过4个),养殖场抽样不足可在批发市场补齐。

    (三)抽样方式。

    各相关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抽样、送样工作,具体抽样时,所抽的养殖基地、屠宰场、批发市场等地点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农产品生产、销售和管理水平。坚持随机抽样,如实记录样品产地来源,被抽取的样品应能明确生产主体,做到样品可追溯。

    五、监测项目

    批次

    样品种类

    监测项目

    猪尿

    牛尿

    羊尿

    禁用化合物“瘦肉精”类(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禽肉

    禽蛋

    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

    禽肉

    禽蛋

    酰胺醇类(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甲砜霉素、氯霉素)

    禽肉

    四环素类(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

    禽蛋

    金刚烷胺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实施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依法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有效预防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和不断提高畜禽及其产品质

    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充分认识例行监测工作的重要性,确保监测抽样工作顺利完成。

    (二)明确专人负责。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准确选点,确保监测抽样具备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同时抽送样要按照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快抽快送。

    (三)强化检打联动。根据国家、省及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结果以及日常监管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跟进开展禁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监督抽查,加大违禁药物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提高检打联动效率和依法处罚的时效性。

    联系人:郑守智;电话:0550-2187802;电子信箱:zsz0628@sina.com。

     

     

    滁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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