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建立滁州市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协调机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2-06-22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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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滁州市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协调机制(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

    滁州市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协调机制(征求意见稿)》已经完成,起草说明如下

    一、起草《机制》的背景、目的

    (一)起草背景

    2021年10月8日,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海警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21〕18号)围绕审批、修造、检验等三个关键环节,进一步明确了部门分工、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通过建机制、重监管、严执法、强保障等手段,着力解决当前涉渔船舶监管中的痛点、难点、焦点问题,全面提升涉渔船舶综合管理水平。《意见》强调,要建立涉渔船舶监管协调工作机制和涉渔船舶倒查机制,充分发挥打击海上违法犯罪等相关协调机制作用,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要进一步落实属地责任,加强渔船管理,规范渔船检验,加强修造管理,开展联合执法。各部门在侦办、查处涉渔船舶案件时,应当将船舶修造情况纳入调查范围,发现违法违规修造线索的,应当及时溯源倒查船舶修造厂点。

    2022年5月12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建立安徽省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协调机制的函》(皖农渔函〔2022〕466号)。

    (二)出台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渔业船舶管理。渔船管理关系到渔业生产秩序、资源养护、安全生产等各个方面,也直接关系到渔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渔区社会发展稳定,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起草《机制》的过程、依据

    (一)起草过程

    2022年6月份,滁州市业农村局成立了工作小组,在认真学习《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海警局关于加强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建立安徽省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协调机制的函》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起草了《机制》。《机制》经过起草,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修改后及时在滁州本地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起草依据

    本《机制》主要依据《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海警局关于加强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21〕18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建立安徽省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协调机制的函》(皖农渔函〔2022〕46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2022年涉渔船舶监管专项联合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涉渔船舶机制发〔2022〕1号)等有关文件。

    、《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任务

    统筹协调落实《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海警局关于加强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2118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建立涉渔船舶倒查机制,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加强涉渔船舶监管工作;在机制框架内每年开展会商,定期通报评估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讨论研究相关工作。  

    (二)、组织架构

    农业农村分管负责同志兼任滁州市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协调机制主任,农业农村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局相关(局)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成员由各单位相关(局)业务同志兼任。

    、任务分工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加强船舶修造行业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查处,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渔船检验机构负责加强合法渔船检验工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渔船审批、登记、报废管理及渔政执法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涉渔船舶修造厂点。

    、重点工作

    1加强渔船管理。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渔船登记、渔业捕捞许可管理,严格在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范围内开展审批,不得为未批先建或者未按审批核定内容制造、改造的船舶发放渔业船舶证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落实相关规定,加强渔船拆解报废监管,规范渔船拆解活动,严禁报废渔船违规进入市场。

    2规范渔船检验。各级渔船检验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渔船检验机构建设和监督,指导检验机构严格按照渔船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合法渔船实施检验。各级渔船检验、渔业渔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协同,推进渔船检验质量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切实提升渔船检验与修造质量水平。

    3加强修造管理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做好涉渔船舶修造企业统计,组织开展涉渔船舶修造企业摸底排查,深入调研辖区内船舶修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建立涉渔船舶修造企业台账。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渔船检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渔船舶修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监管,指导涉渔船舶修造企业严格按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制造、改造渔船;要加强涉渔船舶依法合规修造的宣贯培训,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行为,推动涉渔船舶修造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4开展联合执法。在涉渔船舶监管协调工作机制框架内,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联合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涉渔船舶监管专项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查处违法修造、无照经营、违法捕捞等违法违规行为和走私犯罪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责牵头调查处理。要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综合运用行政、刑事处罚和信用联合惩戒等措施,加大对各类涉渔船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5做好溯源倒查各部门在侦办、查处涉渔船舶案件时应当将船舶修造情况纳入调查范围,发现违法违规修造线索的,应当及时溯源倒查船舶修造厂点。其中,涉嫌无照经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嫌未经审批、检验擅自建造、改造涉渔船舶的,由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会同渔船检验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涉嫌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责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调查处置。

    、工作机制

    在机制框架内,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会商,通报《机制》落实情况,研究讨论相关工作,会后印发会议纪要。会商由协调机制主任主持,副主任和有关成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列席。重大事项需及时会商研究的,主任或者副主任可召集临时会商。加强成员间沟通协调,推动工作落实。

     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建立安徽省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协调机制的函》(皖农渔函〔202246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2022年涉渔船舶监管专项联合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涉渔船舶机制发〔20221号)精神和《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海警局关于加强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2118号)要求,市农业农村局草拟了《建立滁州市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协调机制(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624日上午下班前反馈,同时报送二名参加滁州市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协调机制人员名单。

    联系人:王明献;电话:0550302559818655066979;邮箱ahczscz@163.com

    附件:《建立滁州市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协调机制(征求意见稿)》

                                2022年6月22日

    附件

     

    建立滁州市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

    协调机制(征求意见稿)

    加强全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决定建立滁州市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协调机制,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主要任务

    统筹协调落实《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海警局关于加强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2118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建立涉渔船舶倒查机制,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加强涉渔船舶监管工作;在机制框架内每年开展会商,定期通报评估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讨论研究相关工作。  

    二、组织架构

    农业农村分管负责同志兼任滁州市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协调机制主任,农业农村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局相关(局)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成员由各单位相关(局)业务同志兼任,人员名单附后。

    三、任务分工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加强船舶修造行业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查处,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渔船检验机构负责加强合法渔船检验工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渔船审批、登记、报废管理及渔政执法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涉渔船舶修造厂点。

    四、重点工作

    (一)加强渔船管理。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渔船登记、渔业捕捞许可管理,严格在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范围内开展审批,不得为未批先建或者未按审批核定内容制造、改造的船舶发放渔业船舶证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落实相关规定,加强渔船拆解报废监管,规范渔船拆解活动,严禁报废渔船违规进入市场。

    (二)规范渔船检验。各级渔船检验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渔船检验机构建设和监督,指导检验机构严格按照渔船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合法渔船实施检验。各级渔船检验、渔业渔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协同,推进渔船检验质量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切实提升渔船检验与修造质量水平。

    (三)加强修造管理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做好涉渔船舶修造企业统计,组织开展涉渔船舶修造企业摸底排查,深入调研辖区内船舶修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建立涉渔船舶修造企业台账。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渔船检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渔船舶修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监管,指导涉渔船舶修造企业严格按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制造、改造渔船;要加强涉渔船舶依法合规修造的宣贯培训,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行为,推动涉渔船舶修造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四)开展联合执法。在涉渔船舶监管协调工作机制框架内,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联合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涉渔船舶监管专项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查处违法修造、无照经营、违法捕捞等违法违规行为和走私犯罪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责牵头调查处理。要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综合运用行政、刑事处罚和信用联合惩戒等措施,加大对各类涉渔船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五)做好溯源倒查各部门在侦办、查处涉渔船舶案件时应当将船舶修造情况纳入调查范围,发现违法违规修造线索的,应当及时溯源倒查船舶修造厂点。其中,涉嫌无照经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嫌未经审批、检验擅自建造、改造涉渔船舶的,由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会同渔船检验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涉嫌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责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调查处置。

    五、工作机制

    在机制框架内,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会商,通报《意见》落实情况,研究讨论相关工作,会后印发会议纪要。会商由协调机制主任主持,副主任和有关成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列席。重大事项需及时会商研究的,主任或者副主任可召集临时会商。加强成员间沟通协调,推动工作落实。

     

    附件:滁州市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协调机制成员名单


     

    滁州市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

    协调机制成员名单

     任:

    万 东    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

    副主任:

    凌武海    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管理局副局长长

    赵祖安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二级调研员

    袁  勇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行动队大队长

    王  军    市交通运输局海事中心船舶检验科工程师

    冯  勇    市市场监管局个私科二级主任科员、副科长

     员:

    王明献    市农业农村渔业渔政管理局科员

    张  魏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装备工业科科长

    王秋成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行动队科员

    翁安川    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水路负责人

    徐  畅    市市场监管局个私科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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