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学法用法示范户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0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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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学法用法示范户认定工作的通知

    滁农法函[2022]188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建设好法治政府,落实我市农业农村系统“八五”普法规划,深化法治乡村建设,根据普法依法治理年度工作安排,现就做好我市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遴选范围

    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必须为具有当地户籍、长期生活在本行政村的农户。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家庭主要成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较强的法治意识,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能发挥学法用法示范作用。

    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优先从以下人员家庭遴选产生:

    1.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网格员;

    2.“五老”人员(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

    3.新型职业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返乡创业带头人;

    4.乡村“法律明白人”。

    二、认定程序

    各地要严格对照认定标准,以行政村为单位,采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民主择优推荐的方式确定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

    1.自荐或推荐。村民自荐或村民委员会推荐,由村委会汇总提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初选对象,并在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审查。拟推荐的示范户填写申报表(附件1)。

    2.资格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对初选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确定其为拟培育对象,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3.审核认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候选名单,在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认定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4.登记授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通过认定的示范户登记造册(附件2),颁发标志牌。示范户名册分别逐级报市级和省级农业农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标志牌使用农业农村部、司法部统一规定样式(附件3、附件4)。

    三、开展培训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开展示范户学法用法培训工作,将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与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有机结合,示范户家庭成员参加乡村“法律明白人”培训的,纳入示范户培育的课时,确保每个示范户每年完成不少于8课时的学习辅导。

    培训内容包括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民法典、乡村振兴促进法、涉农法律法规和党的涉农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法治宣传教育和矛盾纠纷调处等法治实践能力培养。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基层实际情况和疫情防控要求,采用线上、线下教学相结合的方式,分级分期分批开展集中培训、网络教学、现场教学。

    四、结对联系

    县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采取全员包区包片等方式,每年对认定的学法用法示范户进行时时跟新“结对子”,开展以案释法、以案说法,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育指导和跟踪服务。确保每个示范户都有执法人员结对联系,每年到户指导或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开展即时远程指导1次以上。

    五、规范管理

    1.建立学法用法示范户档案。要将学法用法示范户参加学法培训情况和开展法治宣传、参与法治实践等履行义务情况予以记录归档,并及时填写安徽省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基本情况表(附件5)。

    2.探索评价激励机制。将示范户先进典型列入各级普法先进表彰中,对表现突出的示范户优先享受各类扶持政策,引导示范户主动参与乡村治理和乡村建设,在乡村振兴各项事业中发挥重要作用。

    3.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生严重违法行为或其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要及时予以调整。对应当注销或撤

    销示范户称号的,由村委会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定后,分别逐级报市级和省级农业农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注销或撤销示范户称号并收回标志牌,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示。

    六、认定进度安排

    每年开展一次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认定工作。2022年9月底前完成第一批示范户认定工作,实现50%的行政村有学法用法示范户。2023-2025年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示范户认定工作,确保到2025年底每个行政村都有学法用法示范户,实现全覆盖。

    各地2022年学法用法示范户名册和工作总结(电子版)请于10月5日前上报,并于7月15日前将具体经办人和联系方式上报。2023-2025年学法用法示范户名册和工作总结(电子版)请于每年7月2日前上报。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请及时上报。联系方式:0550-3044916(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

    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邮箱:18905506832@163.com。

    市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科邮箱:czsfjfxk@163.com.

    附件:1.安徽省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申报表

    2.安徽省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名册

    3.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标志牌统一样式

    4.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标志牌统一样式说明

    5.安徽省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基本情况表

     

     

    滁州市农业农村局                 滁州市司法局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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