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先建后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滁农建〔202317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现将《滁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滁州市农业农村局     滁州市财政局

                                      2023615

     

     

    滁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先建后补

    管理实施办法

     

    为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功能,鼓励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建设高标准农田项目,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5号)、《安徽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皖农建〔2019153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农〔202311 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工作的通知》(皖农建函〔202020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先建后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先建后补”项目)是指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评审并批准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含高效节水灌溉),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筹集建设所需全部资金并自主实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将财政补助资金报账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条  “先建后补”项目遵循“自愿申报、择优审批、依法建设、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先建后补”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等。

     

    二、申报条件

     

    第四条  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作为实施主体申报“先建后补”项目。

    第五条  申报“先建后补”项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经工商登记注册或有关部门认定,并实际运行1年(含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没有失信记录,具备必要的项目建设、筹资投劳和经营管理能力。项目自筹资金占财政资金比例要求: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申报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资金总额的10%;农业企业申报实施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资金总额的50%(具体比例根据当年国家、省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第六条  “先建后补”项目须符合县域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项目区耕地应相对集中连片。单个项目建设规模最低要求:农业企业申报实施的,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1000亩,丘陵地区不低于500亩;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申报实施的,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300亩,丘陵地区不低于200亩。

    第七条  申报的“先建后补”项目应当纳入市级农田建设项目库。

     

    三、建设管理

     

    第八条  “先建后补”项目由申报主体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地乡镇初审后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主体资格进行审核,对拟建设地点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意见,经审查后择优立项。

    第九条  对审查通过的项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积极组织指导申报主体参与项目初步设计,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结合其发展需求科学设计建设内容,丰富拓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内涵,在此基础上及时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对评审可行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批复,批复中应明确是否采取“先建后补”管理方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内容编制项目实施计划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一条  “先建后补”项目实施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与项目实施单位及时签订实施协议,协议须明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期限、资金筹措方案、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和内容,以及验收办法、工程管护、财政补助资金支付条件和方式等内容;并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争议处理、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确保项目依法合规实施。

    第十二条  “先建后补”项目须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年度实施计划和实施协议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批复;确需终止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书面报告终止事由及原因,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定并批复。终止项目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

    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项目建设原貌确定参照物拍照,留取相关资料,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项目严格按规定的设计标准、施工工艺与建设流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及时做好各项工程签证记录,并按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隐蔽工程和单项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质量的分阶段验收,规范建立项目台账,完整反映“先建后补”项目建设和投资完成情况,并保留建设过程中的相关影像或图片等资料。

    第十五条  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自验合格,并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决算审计后,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照批复的方案全面查验所有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形成项目初步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验合格后,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书面申请竣工验收,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可以给予项目实施单位30个工作日的整改期限,经过整改仍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取消相应的财政资金补助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1.项目建设质量达不到规范标准的;

    2.无法提供使用材料产品合格证书,质量达不到相关行业规

    范标准的;

    3.工程决算项目总投资规模达不到批复的年度实施计划要求90%的;

    4.未经批复,项目实施单位擅自调整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等情况的;

    5.达到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规定》中合格项目标准的。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先建后补”项目新增耕地(及旱改水)核定、上图入库工作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认定开展,项目实施单位需做好相关配合工作,产生收益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新增耕地及旱改水项目工程建设。

     

    四、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单独设置项目资金结算账户,将项目资金存入该账户,相关建设费用从该账户支付,同时要建立项目辅助账。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会计人员的配备应符合《会计法》规定或委托记账公司代理记账。项目资金支出需取得正规税务发票及相关支出明细或者其它附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对超过结算起点的项目支出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报账申请,提交报账申请报告、项目竣工决算报告、项目审计报告等报账资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到报账申请后,认真审核报账资料,确定报账金额,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三条  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含高效节水灌溉设施)、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田间道路建设、农田输配电和科技措施等建设内容,原则上用于科技措施的投入不得超过工程总投入的10%,用于田间道路建设的投入不得超过工程总投入的40%

    第二十四条  “先建后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实施单位应自行筹集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并组织建设,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验合格后,可报账拨付50%的财政补助资金;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报账拨付剩余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先建后补”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报账支付金额依据项目总投资完成率(项目完成总投资额与项目实施计划批复总投资额的比率)确定,项目总投资完成率达到或超过100%的,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计划批复确定的财政投入金额报账支付;项目总投资完成率虽未达到100%,但完成批复的建设任务和建设内容,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计划批复确定的财政投入金额同比例报账支付。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先建后补”项目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审计机构应当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选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可参照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招投标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项目建设。

    第二十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办法,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订“先建后补”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明确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期限、实施程序等内容。

    实施程序主要包括“先建后补”申请、项目计划管理、签订实施协议、项目建设、项目审计、项目验收、工程管护和资金申请拨付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先建后补”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坚决防止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漠视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高标准农田用途管控相关政策要求,对“建成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进行书面承诺。

     

    六、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滁州市农业农村局、滁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滁州市农业农村局发布